打击传销活动之从事网上传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发布日期:201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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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销也属于传销行为,是传销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承担从事传销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上传销,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传销人员的不同情况,按照组织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的相应罚则依法进行处理。对传销网站,由执法机关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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