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诚信建设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提高效能,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群众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一种有效机制。
三、落实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考虑,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明确服务内容。向群众明确本机关、本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帮助群众了解单位、部门的职能分工。
五、规范服务承诺标准。有服务的行为标准和质量标准。
(一)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行为规范、态度要求、满意率等)。
(二)办公场所、办证大厅的环境标准(设施标准、公示内容卫生标准、标示要求等)。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挂牌上岗、服务态度、行为规范、着装标准等)。
(四)办理各类证件等的差错率。
(五)审批事项差错率。
六、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公开资格要求和办理的必备手续,公开办理程序及流程图表,承诺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根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的承诺。
七、建立健全投诉、监察与责任承诺。完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和监察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事项要建立责任追究和违诺补偿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持续提高。
八、加强对服务承诺制的组织领导,围绕服务承诺制不断强化内容管理。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街道办事处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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