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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17〕157号盘锦市中国体育彩票手机版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体育彩票手机版印发中国体育彩票手机版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598

 中国体育彩票手机版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体育彩票手机版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6〕43号)精神,结合中国体育彩票手机版:《中国体育彩票手机版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我区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和社区治理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体系建设和示范点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快速发展。为发挥基层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我区制定了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建立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组织有序、实施规范、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协商活动有序稳妥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的关系,既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又要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改革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发展水平和利益诉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协商实践,逐步实现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坚持广泛参与,注重参与协商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增强协商公信力。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保障有力、群众满意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细化协商内容

根据城乡社区发展实际,在坚持法律法规明确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办理事项的基础上,开展广泛协商,细化协商内容,制定协商事项清单。协商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部署在城乡社区的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协商事项清单要将宜居乡村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卫生整治、亮化绿化工程、农田水利改造、廉租住房申请、征地拆迁安置等纳入城乡社区协商目录。

(二)确定协商主体

培育扩大城乡社区协商多元主体,充分吸收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流动人口参与协商。协商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

(三)成立协商议事机构

1.成立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村(社区)要成立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建立理事会章程或议事会制度。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作为城乡社区协商的常设议事机构,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组成方式由村(社区)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确定,一般应包括固定兼职成员和动态组成成员。固定兼职成员由村(社区)相对固定的参与主体组成,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等,具体人数和人员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动态组成成员结合具体协商事项动态确定,具体人数在制定协商事项清单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具体人员根据协商事项由参与主体选派代表组成。

2.成立楼宇(小区)或村民小组(自然屯)议事机构。楼宇(小区)或村民小组(自然屯)应根据村(居)民小组的设立情况,或根据居住状况和利益相关情况成立民主协商议事机构,议事机构人数由楼宇(小区)或村民小组(自然屯)的村(居)民会议决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推选产生。议事机构在楼宇(小区)党组织或村民小组(自然屯)领导下、在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3.选优配强民主协商议事机构成员。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楼宇(小区)或村民小组(自然屯)议事机构应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

(四)明确协商责任

1.村(社区)的协商事项。涉及本村(社区)公共事务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具体负责,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

2.楼宇(小区)、村民小组(自然屯)的协商事项。涉及楼宇(小区)、村民小组(自然屯)内部公共利益和村(居)民个人利益的事项,由楼宇(小区)、村民小组(自然屯)党组织、楼宇或村民小组(自然屯)长牵头,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指导,楼宇(小区)或村民小组(自然屯)议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3.跨村(社区)的协商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或村(社区)与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单位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五)搭建协商平台

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与重大事项的协商相结合,增强协商成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搭建民情恳谈日、村(居)民论坛、村(社区)警务室开放日、妇女之家等协商平台,采取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会、民主评议等形式,根据协商主体和协商事项,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其中小区协商、业主协商要主动接受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六)丰富协商形式

1.会议协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事务决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全局性工作安排等事项,应结合协商内容,灵活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理事会、议事会、决策听证会、论证评估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充分讨论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作为协商的最终形式。

2.对话协商。涉及楼宇(小区)和村民小组(自然屯)等局部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可采取走访座谈、约请面谈、民主恳谈等形式,面对面征询群众意见建议。

3.书面协商。涉及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书》、《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广泛征求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4.网络协商。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采取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微信公众号、QQ群等形式,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七)规范协商程序

1.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畅通协商议题的收集渠道,根据协商事项清单、各类协商主体提出的协商需求和工作实际需要,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跨村(社区)的协商由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在充分征求各类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成立临时协商议事机构组织开展协商;楼宇(小区)和村民小组(自然屯)的协商由楼宇(小区)、村民小组(自然屯)党组织、楼宇或村民小组(自然屯)长根据群众意见研究提出协商议题。

2.做好协商准备。村(社区)协商议题确定后,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制定具体协商方案,协商方案应包括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协商主持人、协商形式以及议事规则等内容,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议题材料;跨村(社区)的协商议题确定后,由临时协商议事机构制定具体协商方案,经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议题材料;楼宇(小区)和村民小组(自然屯)的协商由楼宇(小区)或村民小组(自然屯)议事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向村(居)民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和地点。

3.组织开展协商。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并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协商意见,首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可另行组织协商,再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镇或街道临时协商议事机构组织二次协商后仍无法达成共识的,应召开各类协商主体参加的会议表决;涉及楼宇(小区)、村民小组(自然屯)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召开楼宇(小区)、村民小组(自然屯)的村(居)民会议表决。

4.公开协商成果。村(居)民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和镇或街道临时协商议事机构要及时做好协商成果备案,经同级党组织审议后,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村(居)务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通报,自觉接受监督。

(八)运用协商成果

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跟踪、评估、问责机制,确保协商成果落地生根,防止协商流于形式。需要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社区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号、QQ群等渠道公开。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细化实行民主监督各项程序。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推进各种城乡社区协商形式与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把协商民主融入决策的全过程。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再次协商,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通过广泛协商,使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和诉求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得到更好体现和保障,确保协商落到实处。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

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营造良好氛围。

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村(社区)工作人员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社区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三)提升协商能力

通过城乡社区协商的各类载体、平台建设,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营造协商氛围,引导各类协商主体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和楼宇(小区)、村民小组(自然屯)等协商组织人员的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培育一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镇(街道)和村(社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城乡社区群众积极参与协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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